※新聞內容:

高雄林姓男子3年前被控超速撞死黃姓單車騎士,林男一審被判10月,二審從輕改判5月,得易科罰金,並要給付黃男家屬50萬元。此案民事訴訟時,法院委請逢甲大學鑑定,結果顯示林男即便沒超速,也會撞上黃男,林聲請再審獲准,高雄高分院今宣判,認定是黃男突然變換車道肇事,逆轉判林男無罪。

 

※無罪原因:

黃男家屬另對林男提出民事求償,但法院審理時,院方將車禍送交逢甲大學進行鑑定,結果顯示車禍路段時速雖為40公里,但依據行車紀錄器逐格分析,加上人體反應時間計算。若林男遵守時速限制,也要2.76秒才能將車輛完全煞停。

但以事發當時兩車距離計算,林要完全煞停,也要2.67秒時間,依據鑑定意見,即便林男沒超速,也沒有足夠時間避免碰撞。

因出現新事證,林男另提刑事再審獲准,高雄高分院依據車禍鑑定結果,認為當時事黃男突然從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,林男即使遵守時速,也沒有足夠時間反應,車禍肇因應為黃男,林男不需負過失責任,今逆轉判他無罪。

 

※刑法第276條:(過失致人於死罪)
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※進階考題練習

甲駕車肇事,導致騎士乙受傷昏迷倒臥路上,甲緊張害怕,認為不久應該會有路人發現,故未下車察看,逕自駕車逃逸。乙稍後經人送醫急救,然傷勢嚴重,縱使及時醫治,仍無法救活,甲成立何罪? 

(A)遺棄致死罪與交通事故逃逸罪 

(B)不作為殺人罪與交通事故逃逸罪 

(C)過失致死罪、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交通事故逃逸罪 

(D)不作為殺人罪、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交通事故逃逸罪 

 

大貨車司機甲打瞌睡,追撞小客車,導致一人死亡,一人重傷,一人輕傷。應如何論處甲的罪數?

(A)想像競合,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

(B)接墳犯,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

(C)實質競合,成立過失致死、過失重傷與過失傷害三罪,合併處罰

(D)法條競合,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

 

【答 案】

( C ) ( A )

 

【解 析】

1. 本題中,「乙縱使及時醫治,仍無法救活」這句即是在闡明因果關係。不管有沒送醫均會死,代表死亡結果乃是與一開始的撞擊具備因果關係,而非遺棄造成。應是成立刑法第276(過失致死)+294I(有義務遺棄罪,而非遺棄致死罪)。另外亦成立交通上的遺棄特例185-4(交通事故逃逸)。

競合:刑法第294I與185-4乃一行為侵害兩法益,想像競合後論185-4,再與276數罪併罰。

2. 甲打瞌睡追撞小客車,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,為想像競合犯。依據一行為僅應受一次審判之原則,只依照過失致死罪處罰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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